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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高端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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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3.07.18 阅读: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 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技术来宜创新创业,促进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宜委发〔2017〕 21 号《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和宜委办〔2018〕15 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人才、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宜委发〔2017〕21号文件认 定的五类高端人才组成的团队(简称“团队”),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须是宜委发〔2017〕21 号文件认定的前三 类人才之一 。团队核心成员由3名以上(含3名)高端人才组成,

且团队成员之间已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存在各级财政资金不良使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黑名单。

(二)团队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研发平台,致力 于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宜转化的成果应当享有自主知识产 权或拥有可申报专利的新型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依托单位与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签订的合作协议不低于3年。

(三)团队携成果来宜领办、创办企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或者实际控股人须是团队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原则 上不得离任,且承诺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企业认缴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所获得宜宾市及各园区资助金额的总和。

第三条经批准的团队项目,分三次给予200-500万元的经费 资助。其中, 一般项目200万元,重点项目300 万元,重大项目500万元。具体要求和支持领域、方向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四条团队项目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财政局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审定等。

(一)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制定 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团队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到市科技局。 申报主体必须是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在宜领办、创办的企业或者以科技创新成果等投资、入股的企业等。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就团队资格、成果、投资额和申报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团队和申报资料,市科 技局参照宜宾市科技项目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委人才  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共同参与。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构成,评审专家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2. 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保证对申报团队项目审查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1. 评审专家与申报团队属于同一单位;

2. 评审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申报团队的申请人;

3. 申报团队与评审专家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4. 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团队项目评审组提出评审结论,提出是否支持的初步意见,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支持的团队项目,需在宜宾 科技信息网(http://ybkj.yibin.gov.cn/)上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对有重大异议的团队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

(五)审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团队项目实行合同任务书管理。市科技局与团队负责 人和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确定主要研究内容、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市委人才工作局、市  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并参与绩效考评(验收)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七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完成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三)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项目变更管理。

(一)团队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要求调整合同任务书内容: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研究计划等时,应由项目负 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 后执行;团队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在执行合同任务书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按照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项目实施期内,此类变更原则上只允许一次。

(二)其它不涉及考核验收内容的变更,如单位名称、股权 构成、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高管、项目联系信息等内容变更,由项 目承担单位在事项变更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备案。项目实施期内,此类变更不受限制。

第九条资金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专账,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匹配相应自  筹资金,且必须保证自筹经费真实到位、不能抽逃,自筹资金只能用于资助项目的支出,必要时需提供自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一般安排在项目开 展一年以后,由团队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 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业机构或 专家根据合同任务书制定的阶段目标开展检查工作。未通过年度 绩效考评的团队项目,自接到通知三个月内,经整改完善相关资 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如仍未通过的项目,参照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处置。

十一条绩效考评(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任务书到期后半 年内完成,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业 机构或专家进行考核。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由团队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绩效考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含自筹经费筹措及配套指标、财政经费预算与支出指标)和经 济社会效益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 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予以终止,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实施过程中严重失信、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国有资金等行为的团队或成员,按照有 关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团队项目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团队项目资金分三期拨付。

( 一 ) 一期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与宜宾市科技局签 订任务书后,拨付30%。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宜宾市科技局提出资 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自筹资金到位佐证材料 (包含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团队核心成员劳动聘用合同、发 明专利及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协议(若需)、股 权结构(以项目承担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为准)、全职创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二)二期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年度绩效考评合格,拨付40%。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期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及二期自筹资 金到位佐证材料等,经宜宾市科技局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后予以拨付。

( 二 ) 三期项目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拨付剩余30%。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经济、技术指  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绩效报告,经宜宾市科技局或指定的第  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后拨付。

第七章项目终止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 务无法完成,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团队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前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且项目终止申请 审核期间,团队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暂停使用财政资金。经市 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终止申请后,终止项目未拨付的经费停止拨付,经专项审计如有结余,则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团队成员 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生效。

(一)团队主动放弃签订合同;

(二)团队带头人变更或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1/3,或无法满足来宜工作时间要求;

(三)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四)项目各项指标变更幅度过大,变更涉及项目核心关键内容,变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原则;

(五)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通过该项目支持获得的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 应标注“宜宾市高端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等字样,并须纳入宜宾市统计范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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